| 热点转变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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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都将会引起国家行政体制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体制的外在形式的变革——政府机构的重建;二是行政体制的内在变革——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权力的重组和增减。可见,政府职能转变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经济体制改革又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前提和基础。从本质上讲,这是上层建筑必须符合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是为了使上层建筑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基础。 一、转变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 1.对政府职能认识不清。我国的政府管理模式来源于前苏联,政府包揽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现在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只需要管理那些社会需要而其自身管不了或无人管的社会公共事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则由他们根据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自主处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分不清哪些事务该政府管,哪些事务不该管。他们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除上级明文规定不管的事务外,所有社会事务都要管,认为这样做十分妥当,不会出现管理真空。 2.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留恋权力。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权力的留恋使市场机制难起推动作用。因为这种权力可以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带来利益,失去这些权力,就意味着失去某些既得利益。市场同权力竞争,结果是力不从心,权力通常占据上风,致使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这样,影响行政效率提高,同时产生腐败。 3.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不健全。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社会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是否健全密切相关。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功能先天不足,因而所有的事务必须由政府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也日益完善,且表现出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的趋势,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功能越齐全;相反在一些落后地区,因社会自身功能不全,严重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速度。在发达地区可以交由社会管理的事务,在落后地区还必须由政府统管起来,这反过来又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育。 4.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国民的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有很大提高。但从总体上讲,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的要求。一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行政工作效率不易衡量,担心职能转变会引起负面影响。二是对政府职能只有大致了解,对本层级、本区域、本部门应履行的职责缺乏科学的认识、清晰的界定。不知道哪些职权应归还社会,哪些职能应得到加强。三是等待观望,不敢创新。虽然他们也赞成转变政府职能,但行动上却等待观望,希望有现成的东西可以照搬照抄,缺乏创新意识,也不愿主动探索。四是胸无大局,思考问题往往从小集团、或个人私利出发,对既得利益不愿放弃。五是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方式粗暴。凡此种种都说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不相适应。 二、转变政府职能应从实际出发 如何转变政府职能是关系到我国改革成败及能否以最小代价推进改革的关键问题。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职能。 1.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来自公务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伴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要与时俱进,不断转变和更新。首先要继续克服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树立市场经济体制观念。WTO的一系列原则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制定的,体现了市场经济观念,如平等竞争的原则、开放市场的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这些原则所体现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完全不同的思想观念,政府公务人员只有树立这些新的思想观念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WTO的要求。其次是不断克服官本位思想影响,树立以服务为中心的思想观念。长期的考试,大网站收集计划体制形成了以权力为中心的行政管理理念。这种管理理念造成了政府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资源配置浪费、权力过于集中等许多弊端,与市场经济和WTO规则格格不入。因此,政府公务人员必须重新找准自己的位置,变管理为服务,改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第三是克服无政府主义的影响,树立法制观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加入WTO,就要遵循WTO规则,与WTO相违背的法律、法规都要逐步取消或修改,一切经济政策、经济法规都要公开、透明,与国际接轨。 2.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负有职责和应发挥作用,包括公共秩序法律的制定,秩序的维护和违规的惩戒等。要根据WTO规则和我国的承诺,全面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废止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要逐步形成科学、统一的管理制度体系,改变“政”出多门、管理标准不一、执行程序各异的状况,杜绝依据内部文件、内部规定进行管理的现象,各类法规、规章应统一归类,制定和执行时协调一致。政府管理行为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任意发挥,也不能放弃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能,“无作为”或“有选择”地行使。 3.提高服务职能。政府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需要,便利民众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灾害的求援和救助,生活环境的美化等。这里论及的政府职能是针对整个政府组织而言的。实际上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政府其职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各级政府机构都应认真研究自己应承担的职能,清理现有职能,凡市场机制起作用[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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