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处分公证书(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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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未知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6-12-14 21: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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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分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人民法院第хх号刑事判决书,兹证明хх国公民(或无国籍人)ххх(中译名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 х日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或驻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总领事馆)工作期间,于хх年х月х日,被хх人民法院以хх罪判处хххх,хххх(指主刑与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工作人员。 2、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并附中文译名。 3、写明判决书处分的具体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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